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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主体
          (1)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国内个人、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或组织。
          (2)出质人和质权人中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例如,出质专利中的实用新型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的,提交的《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属于其他文件)
        (7)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一式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6)增加出质的专利中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协议;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
        四、不予质押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重复质押。
          六、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时限
        在收到质押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代办处进行审核——合格上传国家局审核——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出具备案证明
        文件下载: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填写说明见下载文件。
        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3号楼1楼
          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8:30~16: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  话:022-23039867
          传  真:022-23039869
        附 件:《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