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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函 2022-12-23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现就有关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有效引导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对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三轮、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二、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降低农村污水处理成本,对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三、为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数据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大数据中心用电延续实施“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类”的政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2-10-10

            津发改价管〔2022〕27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要求,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名单、执行起止日期等信息,并函告各电网企业。各电网企业根据相关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差别电价执行起止日期不足一个抄表周期致使电量无法计量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合并计量无法区分的,其全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2年9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7-01

            津发改价管〔2022〕192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鼓励项目所在区政府按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由电网企业落实供电到红线要求。
            3、供电企业承担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在国家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予以疏导。    
            二、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2021年3月1日前,项目主体已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其他相关事宜
            1.做好统筹协调。各区应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做好保障服务。对电缆供电区域(外环线以内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各区应统筹考虑公共电网建设及电力用户使用需求,组织编制电力管廊专项规划,为有序推动供电设施建设奠定基础。
            2.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有关任务,抓好工作落实。供电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满足电力用户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 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2022-02-17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平段
            高峰
            低谷
            一、
            居民
            生活
            用电
            一户
            一表
            不满1千伏
            第一档
            0.4900
            第二档
            0.5400
            第三档
            0.7900
            1千伏及以上
            第一档
            0.4800
            第二档
            0.5300
            第三档
            0.7800
            合表
            不满1千伏
            居民用户
            0.5100
            非居民用户
            0.5150
            1千伏及以上
            居民用户
            0.5000
            非居民用户
            0.505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860
            0.8580
            0.3310
            1—10千伏
            0.5710
            0.8355
            0.3235
            35千伏及以上
            0.5560
            0.8110
            0.3170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
                2.对深井、高扬程用电电价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峰谷时段划分:平段7:00~8:00、11:00~18:00;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居民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按照平段电价执行。
                4.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居民煤改电采暖用电执行本市煤改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24

            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市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以及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峰谷时段优化为:
            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其中,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8: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6:00-17:00为尖峰时段。
            二、明确浮动比例
            结合我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峰谷浮动比例。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农业用电峰谷分时价差不作调整,按照我委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水平执行。
            三、执行范围和方式
            (一)明确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城市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包括实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时段和价格政策暂不做调整。
            (二)完善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参加市场化交易用户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应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用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推动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
            (二)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调试,严格执行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新政策执行后,对仍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户、落实一户,调整前暂按原峰谷时段执行,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我委将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适时调整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比值、峰谷价差和浮动比例。
            (四)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统计。产生的盈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统筹处理。结合我市电力负荷特性、新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变化,做好改革执行情况评估,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报告我委。
            (五)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27

            津发改价综〔2021〕3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我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655元,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的幅度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执行居民电价的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现行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见附件。我市风、光等低价电源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用电量大,市场化条件好,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过渡。
            四、有序放开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代理用户用电价格仍按照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做好与转供电价格政策衔接。转供电主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要求,对终端用户按政府制定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收取电费的,应调整收费方式,可按平均购电价或分摊电费的收费方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有效衔接。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用户,推动改革措施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10月2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输配电价政策降低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31

             
            津发改价综〔2020〕380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2020~2022监管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以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和《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核定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电网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量)收取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对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结果,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调整原则,结合我市电价结构和水平实际,经认真研究,决定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9分。其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电平均降低1.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1.32分、35千伏平均降低2.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3.32分、220千伏平均降低4.31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我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量)执行我委公布的销售电价标准。
            三、我市大工业销售电价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和我市销售电价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着力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0年11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0-12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天然气发电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5日起,适当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6662元降低至0.6118元,降低5.44分(具体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表1)。2020年非采暖季因上游燃气企业对我市实施天然气增供降价方案而增发的天然气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3555元结算。
            二、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0年10月5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4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见附表2)
            三、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水平此次不作调整。
            四、为加快推进5G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2022年底前,我市大数据中心可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五、根据国家和我市环保电价规定,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两台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自2020年8月14日起执行我市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性政策。
            六、电网企业应周密组织做好电费结算工作,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价格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电价政策跟踪,做好宣传解释,协调推动各项电价政策落实。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表:1.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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