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专利信息大数据资源对创新发展的服务作用,加速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天津)基地发展,促进全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现印发《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站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建设,推动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县(行业)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信息工作站,旨在通过加强全市专利信息工作站建设,培养一支熟悉科技型企业专利信息服务需求、精通专利信息分析技能、热心专利信息推广的工作队伍,建立市、区县(行业)和科技型企业三位一体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引导科技型企业主动开发利用专利信息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为天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支撑。
第三条 专利信息工作站设立在各区县自主创新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重点行业企业科技信息中心或科技型企业集中的孵化器等服务机构内,由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科技服务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有条件承担专利信息推广应用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也可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四条 专利信息工作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在的区县(行业)重视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有加强专利信息工作的迫切需求,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专利信息工作站开展工作;
(二)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属的工业园区或科技服务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选派1-2名专职人员作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员,支持参加国家及天津市组织的各类专利信息培训等学习活动;
(三)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条件;
(四)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有明确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对象,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科技型企业成长;
(五)专利信息工作站专职人员应坚持学习专利信息传播和检索分析技能,具备信息检索和技术分析能力,为企业提供检索服务,努力达到“五能”工作要求:即能检索、能维护、能讲课、能沟通、能管理。
第六条 专利信息工作站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专利信息传播人员队伍建设,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专利信息推广利用工作;
(二)开展专利信息大讲堂等公益性讲座活动,引导科技型企业开发利用专利信息;
(三)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帮扶活动,发布专利信息研究成果,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专利信息利用管理制度;
(四)征询企业专利信息服务需求,开展专利信息培训,帮助企业开发建设专题数据库,提高研发效率和市场保护水平;
(五)指导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和专利侵权风险评判,帮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对接活动,提高企业专利信息综合利用能力;
(七)开展所属区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资源分析工作,为政府和相关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立项等公共决策提供咨询参考;
(八)制定本区域(行业)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能力;
(九)完成市、区(行业)两级专利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指导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引导,鼓励各区县(行业)推荐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有计划、分步骤的指导各区县(行业)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经业务处室初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等有关程序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认定的工作站进行授牌,并予以工作支持。对经认定后工作开展不利、企业服务成效不明显,经考核不再适合继续开展工作的工作站,予以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专利信息工作站人员培训和工作交流,组织开展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总结,视各工作站开展服务的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各区县(行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区域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依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众创空间内,遴选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服务,推荐申报市级工作站。工作站认定挂牌后,负责指导工作站开展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传播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区域专利信息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专利信息服务资源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向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传播利用专利信息,培育专利信息人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行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工作站建设,在信息资源共享、人员培训、项目支持和购买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工作站的支持。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讲师团,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指派骨干师资力量到工作站开展专利信息工作的培训讲座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属的工业园区或科技服务企业重视工作站建设,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资金投入,保证工作站顺利运行。
第十六条 各工作站开展专利信息大讲堂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开展中小企业专利信息服务托管等市场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