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头部背景图 头部背景图
        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农历十月初七
        logo
        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来源: 中国民族报 时间: 2021-11-17 09:47:28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确立这一根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对我们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为动员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基础。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我国民族理论的基石。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要坚持民族平等。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立国的根本原则。”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这为我们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调节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团结指明了前进方向。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社会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并巩固了各民族平等团结这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宝贵成果。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4年的宪法,都对各民族平等权利作了全面规定和保护。通过制定实施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各民族第一次以中华民族平等一员的政治身份登上历史舞台,实现了共同当家作主的千年夙愿。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1981年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86年的《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江泽民同志强调,全国所有民族,无论人数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是祖国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一时期,国家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将民族乡(镇)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颁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使进城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有了更多保障。胡锦涛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拒载、拒租、拒宿、拒售和特殊案件等违反民族政策、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歧视性做法得到整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多次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等7部门下发关于开展禁止针对部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歧视性做法检查督查的通知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有力维护了各民族平等权益,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都是民族平等的突出体现。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使各族群众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坚持各族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要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都要坚决予以反对。

        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路上,只有始终坚持各民族平等互助、团结携手,各民族才能共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返回首页| 进入邮箱|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徽标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