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委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于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特此通知。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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