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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住建网 时间: 2018-06-11 10:01:00

          5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要求各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相关要求,6月2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4号,简称《通知》),明确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毫不动摇地维护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从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供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等六方面提出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去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相关精神,一方面持续做好住房价格管控,增加住房供应,稳定市场预期,满足市民购房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设置土地出让价格上限引导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租赁住房,增加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供给。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调控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各区要积极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结构、时序,住房库存紧张的地区要加大、加快土地供应。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新建商品房价格、二手房价格“三价联控”原则,根据出让地块周边新建商品住房区片指导价格,确定土地出让最高限价,确保地价处于合理水平,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价格,稳定住房市场价格预期。同时,在土地供应过程中,要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积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满足租购并举的住房需求。

          《通知》强调,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捆绑搭售、价格欺诈、提供虚假证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做好购房资格审查工作,并加强员工教育,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对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力、市场监管不严、舆情稳控不力,影响全市房价稳控目标实现、导致较大负面影响的区,要坚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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