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活动,全面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水平,创建更多更好的世纪精品工程,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
201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水平,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活动。
相关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是指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为提高投资综合效益,展示本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其所承建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奖项分为国家和天津市两级。国家级包括詹天佑大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级包括海河杯金奖和海河杯。
第六条 本市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项目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全市所有工程项目积极参与创优活动。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类项目、交通枢纽项目以及群体性开发项目应当以詹天佑大奖或鲁班奖为目标;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以国家优质工程奖为目标;其他项目应当以海河杯金奖或海河杯奖为目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优主体包括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 创优主体在确定创优质量目标后,应当制定创优专项方案,建立创优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目标责任。
第十条 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创优目标。
区县和功能区重点工程项目每年明确的创优项目应不少于三项。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本着自愿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申报,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创优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总承包负责制,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各专业工程肢解后单独发包,发包工程的最小单位为单位工程。
第十二条 确定为创优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明确创优目标和合理工期,优先选用有创优记录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创优目标和奖励条款。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市建设科技委或相关协会专家对工程创优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鼓励聘请第三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勘察、设计监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创优质量保障措施,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质量创优为目标,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严格施工项目部人员配置管理,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创优策划,实行样板引路,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加强过程控制,确保质量创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创优目标,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创优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主体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等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十九条 创优主体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创精品综合策划》、《施工安全与绿色施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机电与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屋面与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与小区市政配套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和《勘查与设计》等市建设工程创精品工程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创优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提倡创优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要求,采用“四新技术”创新工法工艺,通过技术进步保证和实现创优目标。
第二十二条 创优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岗位和操作技能岗位培训体系,逐步实现企业经营层职业化、项目管理层专业化和操作层技能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作为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以及工程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投标活动挂钩,并在资信标评审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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