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 津 市 规 划 局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建房〔2012〕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前期管理工作,理顺、优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前期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1〕499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报建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建、危陋房屋拆迁等还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的国有开发企业或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各区(县)政府可组建1-2个国有安居公司作为还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主体。投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基础设施还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列入专项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二)申请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其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列入市政府三年改造计划。
(三)申请旧城区改建、危陋房屋拆迁还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其旧城区改建、危陋房屋拆迁项目已纳入市或区县改造计划。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立项,其项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五年计划或年度计划。
(五)按相关规定或市政府批准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四、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立项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环保和经信等部门申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能评等审批手续。
五、建设、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符合土地供应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示范小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前期手续根据我市原审批渠道和程序办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市建设交通委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议书申报要件
市建设交通委 市 规 划 局 市国土房管局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议书申报要件1、开发建设单位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市或区县政府策划启动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政府授权建设的证明文件;
5、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范△ 项目 前期管理△ 通知
(共印100份)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配套办,市供热办。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