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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公用办 时间: 2009-12-04 10:12:36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09)575号              

        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A
          为加强燃气管理,发挥两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作用,我委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了《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并相应制定了《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程序》和《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若干管理工作规定》两个配套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望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试行)》

               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作用,确保燃气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天津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处)与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J以下简称区县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域管理及总的工作职责份工
          (一)市燃气处依据《条例》,负责全市燃气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直接负责市内六区(含市内高新科技园区)、环城四区及尚未建立区县部门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二)区县部门按照本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三)市燃气处对区县部门的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市燃气处可责成区县部门完成某项专项工作。
          二、具体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贯彻燃气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市燃气处参与本市燃气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修订,负责地方标准的起草与修订。负责燃气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的组织实施。
          区县部门负责燃气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在本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燃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燃气处参与市燃气发展规划的起草与组织实施。
          区县部门负责市燃气发展规划在本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参与本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起草与组织实施。
          (三)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管理
          1、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歇业行政许可
          (1)燃气经营企业设立、注销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审批。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签署意见,市燃气处审批。
          (2)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歇业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批准。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批准。
          (3)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歇业,由市燃气处审批。
          2、燃气供气站点准销行政许可
          (1)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批准。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批准。
          (2)燃气汽车加气站,由市燃气处审批。
          3、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
          (1)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审批。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签署意见,市燃气处审批。
          (2)跨区县的,由市燃气处审批。
          (3)燃气汽车力口气站,品由市燃气处审批。
          (4)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管,由市燃气处负责。
          4、燃气器具品牌备案
          由市燃气处办理。
          5、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办理。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办理。
          6、燃气管道小区供气价格调整备案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办理。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办理。
          (四)行政执法及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发生在市燃气处管理医域内的,由市燃气处实施处罚。发生在区县区域内的,区县部门以市燃气处的名义实施处罚。
          2、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
          发生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实施处罚o
          发生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向市燃气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以市燃气处名义实施处罚o
          3、市燃气处对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处罚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4、燃气执法人员的管理,由市燃气处负责。
          (五)燃气安全工作监管
          1、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燃气处负责起草、修订并参与组织实施。
          区县部门参与起草、修订和实施本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设施运行监督检查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负责。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负责。
          3、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设施运行评价
          由市燃气处统一组织。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配合。区县部门可结合本区域情况,开展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评价的检查推动工作。
          (六)供气服务工作监管
          1、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负责。
          坐落在区县民域内的,由区县部门负责。
          2、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服务评价
          由市燃气处统一组织。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配合。区县部门可结合本区域情况,开展供气服务评价的检查推动工作。
          (七)燃气行业统计工作
          1、液化石油气行业统计
          坐落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企业,由市燃气处负责。
          坐落在区县区域内的企业,电区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市燃气处。
          设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市燃气处负责。
          2、天然气行业统计
          由市燃气处负责。
          (八)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及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
          1、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
          由市燃气处负责,涉及区县的,由区县部门配合。
          2、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
          在市燃气处管理区域内的,由市燃气处负责。
          在区县区域内的,由区县部门负责。
          三、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与监督指导
          1、区县部门应当按照市燃气处要求,定期报送本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动态及燃气供应情况。
          2、市燃气处逻行相关工作调研,涉及区县燃气管理工作的,由区县部门负责安排并参加调研o
          3、市燃气处召集会议及培训等,涉及区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的,由区县部门转达。
          4、市燃气处适时组织区县部门进行管理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对区县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优秀者进行表彰。
          5、市燃气处定期对区县燃气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四、相关说明
          1、《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2、《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由市燃气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相关许可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顺利实施。依据《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训,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燃气经营企业设立、注销
          按照《职责分工》:
          (一)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a按原程序办理。
          (二)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从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以下简称市审批服务网)下载相关的申请表和要件目录。
          2、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后,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燃气处窗口(以下简称市燃气处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3、市燃气处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市燃气处窗口受理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现场勘查,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由燃气技术或管理专家、市燃气处相关科室、区县部门组成)。燃气专家、市燃气处相关科室、区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
          5、市燃气处窗口根据以上意见,出具决定书并通知区县部门。
          6、对准予许可的,由区县部门负责证书的领取、发放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二、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歇业
          按照《职责分工》:
          (一)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按原程序办理。
          (二)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从市审批服务网下载相关的申请表和要件目录。
          2、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后,倒区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3、区县部门接收申办材料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申办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县部门进行项目现场勘查,并签署意见。
          5、5个工作日内,区县部门将申办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市燃气处窗口。
          6、市燃气处窗口依据区县部门意见即时办结。
          7、区县部门负责证书的领取、发放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三、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歇业
          按照《职责分工》:
          由市燃气处负责,按原程序办理。
          经营地点坐落在区县的,市燃气处窗口将办理结果通知所在区县部门。
          四、燃气供气站点准销行政许可
          按照《职责分工》:
          (一)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按原程序办理。
          (二)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从市审批服务网下载相关的申请表和要件目录。
          2、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后,到区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3、区县部门接收申办材料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申办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县部门进行项目现场勘查,并签署意见。
          5、5个工作日内,区县部门将申办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市燃气处窗口。
          6、市燃气处窗口依据区县部门意见即时办结。
          7、区县部门负责证书的领取、发放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五、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
          按照《职责分工》:
          (一)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按原程序办理。
          (二)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从市审批服务网下载相关的申请表和要件目录。
          2、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后,到市燃气处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3、市燃气处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市燃气处窗口受理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现场勘查,召开专家论证会。燃气专家、市燃气处相关科室、区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
          5、市燃气处窗口根据以上意见出具决定书并通知区县部门。
          6、对准予许可的,区县部门负责证书的领取、发放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六、燃气器具品牌备案&
          按照《职责分工》:
          由市燃气处负责,按原程序办理。办结后,市燃气处窗口通知区县部门并在市审批服务网公示。
          七、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按照《职责分工》:
          (一)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按原程序办理。
          (二)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从市审批服务网下载相关的申请表和要件目录。
          2、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后,到区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3、区县部门接收申办材料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申办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县部门进行项目现场勘查,并签署意见。,
          5、5个工作日内,区县部门将申办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市燃气处窗口。
          6、市燃气处窗口依据区县部门意见即时办结。
          7、区县部门负责证书的领取、发放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八、燃气管道小区供气价格调整备案
          按照《职责分工》:
          (一)属于市燃气ih1责的,按原程序办理。
          (二)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从市审批服务网卡载相关的申请表和要件目录。
          2、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后,到区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3、区县部门接收申办材料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申办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县部门于签署意见当日内将申办材料及签署的意见报送市燃气处窗口。
          5、市燃气处窗口依据区县部门意见即时办结。

              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若干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监管的渠道、方式和要求,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实施,依据《天津市市、区(县)两级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下称《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处罚、执法人员及档案管理
          按照"三步式"执法要求: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按照《职责分工》:
          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按原程序实施处罚。
          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要求实施处罚:
          1、以市燃气处名义实施处罚。
          2、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3、使用统一的罚款票据。
          4、按照规定的上缴渠道和要求,上缴罚款。
          (二)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
          按照《职责分工》:
          属于市燃气处负责的,按原程序实施处罚。
          属于区县部门负责的,按以下要求实施处罚:
          1、向市燃气处提出立案申请。市燃气处接到立案申请后,2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区县部门。
          2、市燃气处准予立案后,区县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罚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案情提出处罚意见报市燃气处。市燃气处核实并在2日内作出批复。
          3、区县部门将处罚告知书等执法文书送达行为人,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4、按规定做好罚款的上缴、罚没物品的保存及处理。
          5、将执法文书原件报市燃气处,保留执法文书复印件存档。
          (三)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处具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燃气执法的职鸟。涉及区县区域的燃气执法工作,市燃气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县部门联合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区县部门可申请市燃气处共同执法。
          (四)执法工作档案管理
        区县部门应加强执法工作档案管理。对处罚过程的相关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执法文书等资料妥善保存。执法工作档案应设专人管理。
          (五)执法人员管理
          1、执法人员由市燃气处统一实施管理。
          2、区县部门执法人员的增加、调离,应事先征得市燃气处的意见,保持燃气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
          3、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换证等工作由市燃气处统一负责。
          4、执法人员调离,市燃气处应及时收回执法证。
          二、燃气安全工作监管
          (一)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监督燃气经营企业编制本企业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2、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交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二)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设施运行评价
          1、依据《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进行。
          2、由市燃气处统一组织实施,区县部门配合。
          3、评价工作由市燃气处委托市燃气协会进行。
          4、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5、区县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自查。
          6、区县部门根据行业评价安排,组织本区域燃气经营企业做好迎评工作。
          (三)日常监管
          1、监管内容:燃气安全宣传工作;供气设施运行监管工作;供气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液化石油气市场检查工作;燃气器具市场检查工作等。
          2、监管方主:开展检查活动,建立检查档案,形成安全检查机制;建立隐患整改核查制度,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完善信息渠道,及时处置存在问题。
          三、供气服务工作监管
          (一)燃气经营伞业供气服务评价
          1、依据《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进行。
          2、由市燃气处统一组织实施,区县部门配合。
          3、评价工作由市燃气处委托市燃气协会进行。
          4、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5、区县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自查。
          6、区县部门根据行业评价安排,组织本区域燃气经营企业做好迎评工作。
          (二)日常监管
          1、监管内容:服务信息及时公示情况;燃气质量及供应情况;居民户内安全检查情况;热线受理及处理情况;服务进社区活动情况;报修及外网抢修处置情况等。
          2、监管方式:开展检查活动,建立检查档案,形成供气服务检查机制;建立供气服务事故整改核查制度,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完善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处置服务问题。
          四、燃气行业统计工作
          (一)燃气行业统计工作由市燃气处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燃气处定期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二)区县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三)区县部门应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在调换统计人员时,应事先通报市燃气处。
          (四)区县部门应做到上报数据准确无误,杜绝各种错报、漏报和重报现象。'
          (五)区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统计报表上报审查制度。凡是报出的统计报表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审阅签字。
          五、区县部门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和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歇业许可工作;燃气供气站点准销行政许可工作;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工作;燃气管道小区供气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等。
           (二)监督检查形式
          1、市燃气处组成监督检查小组。
          2、监督检查小组委托市燃气处窗口对区县部门独立作出的行政许可、备案决定进行随机抽查。
          3、监督检查小组委托市燃气处综合科每月对区县部门独立实施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随机抽查。
          4、监督检查小组分别在年中、年末到各区县通过听取汇报、走访企业、考察市场情况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问题的纠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监督检查小组认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区县都门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结果
          1、监督检查小组根据各个渠道反馈和监督检查情况,年末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对于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市燃气处将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
          3、对于连续两年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市燃气处将函告区县部门上级主管机关。
          六、区县部门管理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
          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和处罚情况;燃气安全和供气服务工作监管情况;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市场检查情况;行业统计等情况。
          (二)考核方式
          市燃气处会会同区县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档案、走访企业、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时间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年初对上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行为无失当,投诉为零。
          2、法规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度,无违规操作。
          3、燃气安全、供气服务监管到位,管理区域内燃气企业无重大安全、服务事故。
          4、市场监管到位,管理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无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5、管理区域内燃气统计及时、准确,无迟报、漏报、拒报情况。
          (五)考核评比及表彰
          1、考核小组根据区县部门专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评出考核等次,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
          3、市燃气处将考核结果及时函告区县部门上级主管机关。考核优秀者,市燃气处通报表扬并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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