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监管的通知
建质安[2008] 1026号 签发人:张连选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监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二、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凡存在上述隶属关系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快改制步伐,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逾期仍未脱钩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检测资质。
三、检测机构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要求,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日常检测活动条件的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条件以及资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四、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行检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检测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并由协会汇总后报送市建委。
六、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依次排序并向全市公布。对一次检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12个月内连续二次检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撤回其检测机构资质。
七、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市建委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发现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降低、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建立健全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人员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其相关业绩、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并及时上报市建委,作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设置地区壁垒或部门障碍,人为限制合法检测机构正常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向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有关主体指定或推荐检测机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质量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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