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8] 677号 签发人:张连选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实行行业确认和使用备案管理。
1.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应到天津市建材行业协会办理行业确认后,方可从事钢管、扣件的销售、租赁活动。办理行业确认手续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明;(3)扣件生产许可证;(4)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5)产品型式检测报告;(6)产品质量承诺书等。
2.施工单位应从取得行业确认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并到天津市建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投入使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取得的行业确认证书;(2)钢管、扣件采购、租赁合同或协议;(3)产品质量抽检报告;(4)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二、施工单位要强化钢管、扣件使用的内部管理。
1.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并严格进场验收,凡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扣件不得验收进场。
2.对进入施工现场第一次使用前的以及各施工单位目前库存的钢管、扣件,要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壁厚等外观质量检验(对旧钢管、扣件应逐件检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定期检查钢管、扣件质量状况,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淘汰处理,严禁使用。
检验记录、检测报告、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
三、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
1.采购钢管、扣件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的力学性能。
2.在与施工单位租赁合同期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还回租赁企业后再次出租之前,应按照产品标准重新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继续向建设工程出租。
四、施工单位采购安全防护用品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严格进场验收,凡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五、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的备案证明,无备案证明的一律禁止使用。
六、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抽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1.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做淘汰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处罚。
2.对向施工单位销售、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业确认资格。对向施工单位销售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单位予以曝光,并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采购其产品。
七、行业确认和使用备案的相关信息在“天津建设网”(网址:www.tjcac.gov.cn)和“天津建材物流网”(网址:www.tjccnet.com)上予以公示。
天津市建材行业协会地址: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A座14层,联系电话:24218198,24218105
天津市建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联系电话:23611000
八、各集团(总)公司、外埠建设厅驻津办事处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中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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