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8] 298号 签发人:张连选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六、2008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禁现工作落实情况,要纳入文明工地评选和清洁工地达标评审的考核内容。
七、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禁现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禁现专项检查,及时受理社会投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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