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行业管理、建立标准化物业合同文本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新制定标准化物业合同,细化物业服务和物业评价条款,并推行试用方面
2009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和原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对于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从房屋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运行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车辆行使停放服务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服务管理,物业档案建立保管使用等方面进行约定,并预留了可补充完善提出个性化要求的空间。
二、关于完善物业服务监督评价体系,建立劣质物业企业强制退出机制方面
市住建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拟定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让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各区住建部门充分发挥评价主体作用,物业服务好不好由“体验者”说了算,对信用评价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次的惩戒措施。二是随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项目评优、等级化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继取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成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服务主体责任切实有效的工作手段。全市不定期对物业管理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推动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双确认制度、物业管理用房合规使用、企业履约服务等要求,各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年度进行全覆盖巡查检查,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以来,全市巡查抽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及各项专项检查3万余次。三是推动纠纷调解机制的落实。充分运用调解机制,紧紧依靠街道(乡镇)社区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自身队伍建设,选好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压实岗位责任,畅通信访渠道,主动受理、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指导各区推动辖区内街道(乡镇)和社区落实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履约、未按规定退出项目管理和办理交接以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吸附在社区,解决在基层。
下一步,结合落实您的建议,市住建委将继续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为了让信用评价更客观、更科学、更有“含金量”,将启动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两个评价主体的业务指导,做到会评价、评得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业主反映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巡查检查,适时增加检查频次,抓实问题整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服务。三是坚持典型引路,用“美好家园”的创建带动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通过互比互看、现场交流,相互学习,创建一批物业管理制度健全、环境卫生优美、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井然、小区文明和谐、业主满意度高的示范小区。
三、关于加快物业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方面
天津市目前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2月颁布,2008年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5月、2018年12月、2021年11月三次进行修正。关于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市人大已将此类问题交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稿已经在2021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待公布实施。下一步市住建委结合国务院《条例》的修订,深入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对于近些年典型、突出的物业问题进行汇总、集中,并有针对性修订、完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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