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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8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天津住建网/委办公室 时间: 2022-05-05 15:45:00

        王洪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物业监管体制,规范物业管理的建议,经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市住建委在物业项目行业监管方面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2021年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拟定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让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各区住建部门充分发挥评价主体作用,物业服务好不好由“体验者”说了算,对信用评价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二是随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项目评优、等级化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继取消以来,市住建委不定期对物业管理项目开展随机抽查,着力加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双确认制度、物业管理用房合规使用、企业履约服务监管,各区住建委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覆盖巡查检查,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2018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以来,全市巡查抽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及各项专项检查3万余次。三是推动纠纷调解机制的落实。充分运用调解机制,紧紧依靠街道(乡镇)社区化解矛盾纠纷。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自身队伍建设,选好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压实岗位责任,畅通信访渠道,主动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同时指导各区推动辖区内街道(乡镇)和社区落实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履约、未按规定退出项目管理和办理交接以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吸附在社区,解决在基层。四是督促各区住建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时,认真落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的制度的通知》,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要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少于一个月。同时要主动征求业主大会意见,将拟收入情况一并纳入征求意见内容中。同时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步向社区党组织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时,主动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监督,在公示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时,要将合同或协议附后,让业主放心。下一步,结合落实您的建议,市住建委将继续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为了让信用评价更客观、更科学、更有“含金量”,将启动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两个评价主体的业务指导,做到会评价、评得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业主反映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巡查检查,适时增加检查频次,抓实问题整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服务。三是坚持典型引路,用“美好家园”的创建带动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通过互比互看、现场交流,相互学习,创建一批物业管理制度健全、环境卫生优美、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井然、小区文明和谐、业主满意度高的示范小区。

        市民政部门在物业管理方面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根据《天津市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有关精神,指导社区居委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体教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下属委员会。其中,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沟通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城乡居民之间的关系;协商解决涉及社区(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物业服务的问题。通过设立下属委员会,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履约情况,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发挥好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协调作用,社区网格员和物业专职人员要做好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及时处置,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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