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物业售后服务的建议”的相关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合我委职责,将开展以下工作,加强物业售后服务管理:
一、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监督管理
结合我委职责,将从四个方面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确保住宅小区售后服务得到落实,一是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向承包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预留保证金。同时,我们将积极研究建立向建设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制度,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二是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2014年修订的《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置标准》,按居住区、小区、组团级配置建设教育、医疗、社区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同时,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三是积极研究探索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投保期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四是关于配套设施验收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我委将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完成五方报告。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指导
日常工作中,我委将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与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记录,并明确解问题的责任方及时间等问题。二是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业主联系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兑现售后服务承诺,解决物业售后遗留问题。
2020年4月7日
工作人员: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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