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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天津住建网/办公室 时间: 2020-04-07 15:30:00


        杨振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物业公司应向居民汇报小区公共设施共同所有权经营收益的建议”的相关提案,我委会同市民政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相关职责将开展以下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大会公示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收支使用情况:

        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服从社区党组织领导,在开展进驻、退出项目管理;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解危资金;机动车停车位分配;利用公共部位经营等重大事项前,要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针对上述规定,我委将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在开展重大事项工作前,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同时,市民政局指导社区居委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发挥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促进物业管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推动物业公司向居民汇报小区公共设施共同所有权经营收益情况。

        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多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委将指导各区住建委,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依法处理擅自利用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指导,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结合工作职责,我委将加大对各区住建委的指导力度,从三个方面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广大业主公共权益不受损失。一是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指导。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完善合同约定,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经营方式、收益处置及公示周期等问题进行明确,经业主大会确认后,形成有效契约关系。二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区住建委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情况列入日常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党组织反馈情况,共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发生擅自侵占业主公共利益行为。三是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作用。各区住建委加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党组织沟通,发挥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属地物业管理情况,对涉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涉笔经营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充分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2020年4月7日

        工作人员: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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