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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0-17 13:49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2年第三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市广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市年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套静电粉末喷涂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铁钧汽车部件执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被原材料和产品占用。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山东鑫鹏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特油氨系统整体大修保养工程项目,山东鑫鹏制冷技术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山东鑫鹏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星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市绿岛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两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中波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兆利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华鹏伟业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6项违法行为,其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二: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三:防火门车间除尘器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防火门车间静电粉末喷涂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四:关闭防火门车间LNG气化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五:防火门车间静电粉末喷涂作业现场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无粉尘清扫台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六:危险化学品二氧化碳、氢气现场储存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合并以上六项,给予责令限期改,并处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2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足24学时。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2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市鼎盛永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市福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榆关道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2个紧急疏散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市鹤实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开第四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的情况下储存危险化学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新兴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有限空间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2022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依思蒙沙(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2022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从业人员不进行法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管理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不制定相关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近期重大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保持高度警惕,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加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交出满意的“安全答卷”。

        2022年10月13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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