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市应急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 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 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1. 市应急管理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务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yjgl.bbfzsc.com)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发布以及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应急管理局档案室、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1. 提出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http://gk.bbfzsc.com/)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提出申请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58号河西创智西园2号楼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8450303 传真号码:022-28450308
邮政编码:3000202 电子邮箱:yjjbgs@bbfzsc.com
2.受理的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
申请公开的信息,经过审查,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市应急管理局公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上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是,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同一申请人向市应急管理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重复答复。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中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 上级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22-83605515
传真号码:022-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bbfzsc.com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22-83605515
传真号码:022-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bbfzsc.com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