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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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