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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14 15:24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近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2020年、2021年国家卫健委先后修订了《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按照最新文件精神与国家统一要求,我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对护士注册条件、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八项内容中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二)主要变化内容

        1.调整相关表述。依据国家政策,一是“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删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表述。

        2.明确行政主体,下放审批权限。明确了天津市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可以由市、区两级批准设立拟执业机构的市、区级行政机关审批。

        3.增加相关条款。增加了相关处罚规定,对于有违反《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由注册部门的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简化审批材料。一是取消提交健康体检证明材料,健康状况由其工作单位在入职体检时进行评估。二是取消护士变更注册需原执业机构签字盖章的环节,并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实现“三表合一”。三是取消护士首次注册的成绩证明材料。

        5.简化注册环节。一是明确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二是简化跨省变更流程。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我市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通报。

        6.压缩审批时限。护士注册相关事项办理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

        7.办理途径多样化。申请人可以线下窗口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业务,也可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全面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首次注册、 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均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提交申请,所需表格已在系统嵌入,需要线下办理的,按要求打印申请表格即可。

        三、《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2年8月 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08〕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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