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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指导,我委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了《新冠病毒感染者治疗用药指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在患者用药指导中参考使用。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巩固强化医疗机构药品医用物资和医用设备保障机制的通知》(津卫医政〔2022〕609号)有关要求,为群众提供专业用药指导和服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