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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名    称 :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823/2019-003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司法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司行规〔2019〕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务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择一计算。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

        (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900元;

        (四)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

        (五)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础,增加补贴20%。

        第五条 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500元;

        (二)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三)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四)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六条 行政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

        第七条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以相应案件类型和办理阶段确定补贴标准。

        第八条 在同一案件中,为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或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机构、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25%,每件群体性案件补贴最多不超过15000元。对于受援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 应按照受援人的数量合理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数量。

        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增加50%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和所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的50%支付。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件发放补贴,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法律服务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情形,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中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申领补贴。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公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减免,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事权分级原则,本办法中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适用于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或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严格执行。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5年9月1日印发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司发〔2015〕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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