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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9-04 16:29
        职能介绍                           
          承担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承办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
        对外公开电话                 
        022-23681811
        地址、邮编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
        邮编:300191

        职责清单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主要职责职责事项
        序号名称页码
        1承担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1.1承担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承办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2.1承办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3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3.1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
        承担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信息表
        序号1.1
        名称承担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法定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  
        实施机构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职责边界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申请或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运行要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责任事项1.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
        监督方式部门电话:022-23082259
        电子邮箱:tjflyzgzglc@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承办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表
        序号2.1
        名称承办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法定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实施机构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职责边界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申请或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运行要件1.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
        2.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责任事项1.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后依照法定期限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通知机关;
        3.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
        监督方式部门电话:022-23082259
        电子邮箱:tjflyzgzglc@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信息表


        序号3.1
        名称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
        法定依据《关于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6号):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
        实施机构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职责边界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接听“12348”热线-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录入解答内容
        运行要件1.接听群众来电并登记咨询人信息;
        2.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3.汇总咨询情况,做好解答内容的如实登记和系统录入工作。
        责任事项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等相关工作
        监督方式部门电话:022-23082259
        电子邮箱:tjflyzgzglc@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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