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编码 | 120000GZJZS04014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上缴财政”。 3、《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
责任事项 | 事前: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事中:根据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开具缴款单,指导行政相对人到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至国库。 事后:通过市财政征收专网和缴款单凭证核查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办理后续海域使用手续。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