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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海域使用金征收

        编码

        120000GZJZS04014

        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上缴财政”。

        3、《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实施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责任事项

        事前: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事中:根据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开具缴款单,指导行政相对人到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至国库。

        事后:通过市财政征收专网和缴款单凭证核查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办理后续海域使用手续。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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