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
编码 | 120000FGWQT03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布年度指南—区县申报—专家论证—结果运用 |
责任事项 |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区县经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发改委; 2.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3.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bbfzsc.com 监督电话:23142014,2314201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