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9080 电子邮箱:zfc23319080@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