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编码 | 120000MZWXK02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