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许可 |
编码 | 120000MZWXK02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