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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MZWJC0100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

        2.《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319080

        电子邮箱:zfc23319080@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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