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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编码

        120000WHDCF0101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实施机构

        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队)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18

        电子邮箱:tj12318@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10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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