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各客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充分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的客运市场运力评估结果,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实施客运行政许可,现印发《天津市客运运力投放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年度新增省际客运班线运力意向表
2.年度XX区省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意向表
3.年度XX区省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汇总表
4.年度第X季度省际客运班线新增申请表
5.年度第X季度省际包车新增、更新申请表
2022年12月30日
天津市客运运力投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维护客运市场安全、合理、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天津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实施客运行政许可,现制定道路客运运力年度投放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鼓励和扶持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运营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以促进我市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前提,鼓励和扶持资质等级高、诚信好、在维护行业稳定中起积极作用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鼓励和扶持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运营并代表行业先进运营组织方式、股权结构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适应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不同层次群众需求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二、科学实施客运行政许可
综合考虑运力评估的相关结果,鉴于目前全市客运运力整体已经饱和,充分考虑到各客运站实际客流情况,结合我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工作导向,我市原则上不再受理市内班线的许可申请。
经营者提出的省际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运力发展需求意向,应不违反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行业低碳发展政策。
为避免经营者盲目提出运力发展需求意向,造成国家公共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申请省际班线客运的,相关区域内运力评估结果应为班线运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班线运行里程在800公里以内。
原则上暂停省际包车企业新立户许可。确有需求的,可先申请市内包车资质,经营满三年后,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及新增、更新省际包车运力客运企业需满足的条件”的,可向辖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际包车经营许可,由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形做出准予或不予增加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决定。新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可一次性新增至10部省际包车。上述条件同样适用于省际包车企业因不满足许可等条件被取消省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市包企业。本办法实施前新立户市内包车客运企业及因不符合许可条件经营范围被调整为市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可申请省际包车数量按照原办法一次性新增至20部。
三、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及新增、更新省际包车运力客运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夯实工作基础,抓好源头管理,压实属地审批监管责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及新增(含更新)省际包车运力:
(一)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企业所属车辆中出现过无合理理由,其卫星定位连续15天不在津的或卫星定位系统超过30天不上线的;
(二)最新一期质量信誉考核中考评等级低于AA级或信用等级评定低于A级或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
(三)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及所属车辆、人员被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次数多于3次(含3次)的;
(四)存在挂靠行为或本质挂靠行为的;
(五)企业未及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含不符合延续条件)或资质核查不达标,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
(六)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企业存在无故未按照许可条件落实增车及未按照车辆核准及时增车的;
(七)落实“双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机制建设要求不力;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
(八)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通过安全考核的;
(九)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或停业整顿的;因隐患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
(十)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被区级以上的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6个月内发生过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的;
(十二)存在企业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的;
(十三)企业存在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的;
(十四)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企业联网联控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或无正当理由出现企业联网联控数据与行业管理部门平台数据不一致的,企业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如实上传数据的。
(十五)未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落实治安备案工作的;
(十六)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过拒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或未及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的;
(十七)企业处于停业或者车辆全部停运等非正常经营状态的,或恢复正常经营不足6个月的;
(十八)提出申请前12个月,企业被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列入“长期未在注册地通行”名单的。
(十九)提出申请前1个月内,被公安交管部门列为高风险企业且近三个月车均违法量大于0.5(2023年4月起执行);
(二十)存在其它危及企业安全生产运营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情况的。
符合新增运力条件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和流程申请新增省际班线及新增(含更新)省际包车运力,企业每季度申请新增省际包车运力的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已有省际包车车辆数量的10%(不足10辆省际包车的企业可申请数量为1,10辆车省际包车及以上的企业按10%计算,计算结果小数点后数值不计算在内)。
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所产生运力调整和变化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为鼓励部分老旧车辆提前更新和淘汰,一是凡具有省际包车资质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主动将57座(含57座)以上车辆及卧铺客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可更新相应数量的省际包车,不受本办法限制。二是班线经营企业(具有省际包车资质的),主动提前一年以上注销800公里以上班线并申请调整为包车运营的,不受本办法限制。无省际包车资质的班线企业主动提前一年以上注销800公里以上班线并申请调整为包车运营的,依申请可以为企业增加“省际包车”经营范围。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保证信息的准确、有效性,并作为企业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及新增(含更新)省际包车运力的相关依据。
四、运力发展计划的公布与实施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总体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有效的实施行政许可。具体工作开展要求及流程如下:
(一)新增省际客运班线运力的申请
1.客运班线经营者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属区的运管机构填报《年度新增省际客运班线运力意向表》(附件1)和可行性报告;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所填报资料,根据运力评估报告,充分考虑相关区域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安全条件等因素,并结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后,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可以作为本区客运班线运力拟发展意向信息。并填报(附件2)后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报市道路运输局。
2.市道路运输局根据各区的客运运力拟发展意向信息,制定全市的客运班线运力年度发展计划,作为全市运力发展的统筹目标。
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年度客运班线运力发展计划作为统筹目标,每季度结合企业的实际申请运力情况及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
4.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总体发展情况(附件3)报市道路运输局汇总。
(二)新增省际包车(含更新)运力的申请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年度公布的运力评估报告,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依规受理包车企业的运力申请。
(三)运力发展行政许可的实施
1.符合条件的客运班线经营者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向所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新增省际班线申请(填报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客运包车经营者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向所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含更新)省际包车申请(填报附件5),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2.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有效期限内进行依法许可。对多个经营者均满足申请条件且同时申请同一条客运班线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择优许可的条件和规定做出许可,或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招投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有效期限内。
3.经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新增班线及新增(含更新)的省际包车客运运力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许可的新增班线汇总至市道路运输局。
4.社会公告无异议后,符合新增班线及新增(含更新)省际包车客运运力条件的经营者须在当季度提出运力申请。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中所示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运力投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道运发〔2021〕15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