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天津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夯实工作基础,抓好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安全总体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地应符合土地规划及相关土地性质要求,有合法土地产权或所在街镇出具的合法使用土地证明;
(二)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场地封闭,车辆数多于30部的应设置2个以上出入口;
(四)场地硬化,停车位和行车通道标识清晰,停车场面积、车位数量及大小满足企业全部车辆停靠需要;
(五)足额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六)设立明显标志,设立值班室且24小时专人值班,停车场管理、交接班、车辆出入登记等制度健全;
(七)监控设施齐备,覆盖停车场各区域,监控记录存储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八)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九)满足属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的有关要求。
二、企业新增、更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
(二)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或停业整顿;因隐患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整改未完成;
(三)未按要求开展重大风险辨识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重大风险管控对象清单未按要求报送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未落实管控措施;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过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
(五)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被区级以上的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六)企业未及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含不符合延续条件)或资质核查不达标,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
(七)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运营行为,企业及所属车辆、人员被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次数大于(含)3次;
(八)企业存在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
(九)提出申请前1个月内,被公安交管部门列为高风险企业且近三个月车均违法量大于0.5(2023年4月起执行);
(十)最新一期质量信誉考核中考评等级低于AA级或信用等级评定低于A级或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
(十一)企业处于停业或者车辆全部停运等非正常经营状态,或恢复正常经营不足3个月;
(十二)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企业联网联控考核平均得分低于95分或单月最低得分低于92分;
(十三)存在车辆挂靠或本质挂靠行为,新增车辆属于挂靠性质;
(十四)营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逾期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验;
(十五)停车场面积和停车位数量不足,停车场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变更;
(十六)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许可条件落实增车及未按照车辆核准进行增车;
(十七)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
(十八)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运营情形。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主动接受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新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企业注册地发生区级行政区域变更的,企业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及停车场地应位于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
五、新设立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承诺购置的车辆需一次性提交办理道路运输证相关资料,统一配发道路运输证;再次申请购置车辆的,按新增、更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未达到申报时间的,可暂不做要求。
六、因企业合并、资产重组、整体转让等原因既有车辆变更道路运输证的,企业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增车整改要求的,不受新增、更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条件限制。
各区政府对本文件内容另有规定的,报市道路运输局备案后从其规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辖区企业监督管理,把好企业安全生产关口,企业具有本文件规定情形的,不得通过车辆新增初审。同时,要与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工作衔接。
本文件印发之日立即生效,《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21〕152号)同步废止。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