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全面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建立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要求,通过对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和区人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正确、适当地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四、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需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五、能否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多次罚款处罚?

答:不能。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六、哪些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答:(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 符合《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的情形,或者其他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哪些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人社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人社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九、哪些情形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答:(一)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拒绝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或者网络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划分为几个裁量阶次?

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见《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

    十一、《裁量基准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裁量基准表》列举了人社领域适用裁量权的49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以及67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法定罚则、裁量阶次、适用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如何实施?

答: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裁量基准表》、《免罚清单》,综合考量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

十三、从轻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答: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可以裁量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罚款数额。

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应《裁量基准表》相应阶次中的处罚裁量标准,选择降低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情节在《裁量基准表》中已被列入轻微阶次的,按照轻微阶次中的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不进行并处,或者按照罚款数额最低限值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限。

十四、从重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答:从重行政处罚一般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可以裁量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罚款数额。

符合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应《裁量基准表》相应阶次中的处罚裁量标准,选择提高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情节在《裁量基准表》中已被列入严重阶次的,按照严重阶次中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最高限值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

    十五、减轻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答:减轻行政处罚一般是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确需减轻处罚的,应当经过严格评估论证后实施。

十六、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对证据记录有何要求?

答:建立裁量证据记录制度,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和收集当事人是否适用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裁量阶次处罚情形的情况和各类证据。

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中,人社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记录和说明,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需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过程中如遇问题能否调整适用?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市人社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整适用。区人社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人社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对调整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人社局应及时修改并公布。讨论记录、调整适用决定及批准材料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十九、《裁量基准表》、《免罚清单》是否定期调整?

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将适时对《裁量基准表》、《免罚清单》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