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家新零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宴宾诉盛家新零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津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12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867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392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