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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白静诉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951号)。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95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工资5599.43元,2022年2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3046.99元,以上二项共计8646.42元。二、对于申请人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